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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监局通知
2011-08-20 00:00
461

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市安监局明确新《安全资格证书》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请使用旧版《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相关人员及时报名,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领证培训,领取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请各单位组织参加培训机构每年安排的再培训;两次再培训结束后,可办理延期手续,换新证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性的解释权在发证机关。若持证者换单位,所在企业可以在备注处(盖章)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