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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规范化体制
2011-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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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培训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职业卫生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有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从事本工种相应的理论应知知识,实践操作技能,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一、        名词解释:
1、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民营企业、服务性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长、局长、投资人、法人等。
资格证书类别为: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资格证书类别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3、特种设备管理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人员。
资格证书类别为:特种设备管理员资格证。
4、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值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例:高、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空调与制冷作业、高处作业、危险与化学品作业等。
资格证书类别为:IC卡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驾驶、操作的从业人员。例: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起重机械作业(行车)、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资格证书类别为: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二、        相关说明
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从事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焊接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上岗证。
三、        安全管理员配置要求
1、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相关规定
一、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职业卫生等培训:
    1、培训课时规定
      ①、初培训(领证)不少于32学时。
②、每年再培训一次,不少于12学时。
2、资格证有效期: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3、再培训、复审要求
再培训和复审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再培训和复审合格标志。再培训和复审应当在期满前3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4、其它规定
①、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应参加复审并进行换证工作。
②、2010年未参加再培训和复审或考核不合格的证件失效,需重新培训。
③、持证人调动工作单位或工作职务的,应由在职单位出具证明,在参加年度再培训或复审时,提出变更申请。
④、安全资格证书遗失的,需登报申明作废,凭所登报纸和发票办理补证。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和相关规定
接受培训的对象为从事本工种六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或持有初级以上技能证书的在职在岗特种作业人员。
1、申请报名条件:
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初中以上学历,符合本工种身体健康要求
2、培训课时规定:
①、特种作业初培训(领证)不少于100学时,其中理论不少于60学时,复审不少于24学时。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六年,从2010年7月1日起每三年复审一次。
③、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从2011年7月1日起每四年复审一次。
④、无基础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培训课时按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3、复审规定: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②、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体检报告,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证明,安全技术培训考勤,考试合格记录证明。
③、对不能提供有关培训考勤、考试合格记录证明的,对其进行实践测考和安全生产知识再教育培训。
相关处罚及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1、未经有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而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
    2、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3、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欺骗获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二、下列情形应当收缴或吊销资格证书:
1、弄虚作假、倒卖、欺骗获取资格证书的。
2、未按规定接受再培训、复审或再培训、复审不合格的。
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5、持证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特大事故的,终生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持证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三、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证件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监管监察。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2、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证件有效性、合法性及其培训考勤、考试合格记录证明情况。
5、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工业园区范围内将集中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普查活动,对持外地证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其证件来源、培训考勤、考试合格记录证明进行了解,或进行必要的实践测考和安全知识再教育培训,依据苏州市质监局对外地叉车证统一测考的要求,严肃制止倒卖、材料虚假、欺骗获得资格证的不良现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隐患,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
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
从事安全技术培训的单位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颁发培训资质证书或授权培训委托书后,方可对社会进行培训工作,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地物价局备案核准。
培训机构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在资质许可区域,经营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不得跨地区、跨省组织培训。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成立通告
苏州顺通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经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为苏州工业园区内唯一一家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号为:苏安培第163号。经营范围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以及安监局许可的其他项目培训;质监局授权培训项目为: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和起重机械作业(行车司机)及其它质监局许可项目的培训。
 
 
 
 

培训中心信息内容: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若水路1号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A楼301室
网址:http://www.sipst.cn/
邮箱:sipst@sina.cn
QQ:454205996
电话:0512-62538591
传真:0512-62557142
监督电话:1、园区安监局:66680621及园区安全办
          2、质监局:65242489 及吴中、相城区质监局安全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