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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2012-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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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