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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责权约束引关注 中石油董事长等因责任事故被问责
2011-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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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对中石油在辽宁省大连市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处理结果:给予中石油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中石油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中石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明禹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董事长张景福的董事长职务,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并不是中石油“一把手”第一次因为责任事故被处罚,也不是石油系统内第一次有高级别负责人因为责任事故被处分。7年前,时任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的马富才,因2003年12月23日在重庆发生“12·23”川东井喷事故引咎辞职,该事故造成243人死亡。

  此次处罚是蒋洁敏出任中石油董事长不久宣布的,有观察人士称,随着各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将更加规范,央企负责人和团队将因此承担更多责任。 石油库的安全问题在这次事故处理结果中被重点提及,国务院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限期彻底整改;对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库和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制订完善我国石油库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准入门槛。

  24日,中石油在官方网站上称,涉及到物资管理的三个重要标准《常用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规定》、《石油物资主要基础资料管理规定》与《物资仓储技术规范》,已由大港油田物资供销公司起草、撰写完成并上报。经过征求意见后,预计今年年底三项标准在中国石油(601857)范围内发布实施。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注意到,该文件从2010年12月立项到今年推出仅花了10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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